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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报名条件、培养法案汇总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网 时间:2013-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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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方案


  一、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保险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完善保险人才培养体系,创新保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保险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置保险硕士专业学位。

  二、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Insurance”,简称MI。

  三、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面向各类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灾害预防和控制机构、社会保障组织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掌握经济学基础知识,具有从事风险评估与管理、保险产品设计、保险精算、保险财务管理和保险运营管理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保险专门人才。

  四、保险硕士的课程设置要充分反映保险实践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与素质要求,注重分析能力和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教学方法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

  五、保险硕士的培养过程须突出保险实践导向,加强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半年。

  六、保险硕士专任教师须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重视吸收来自保险实践领域的专业人员承担专业课程教学,构建“双师型”的师资结构。

  七、学位论文须密切结合保险实际,体现学生运用保险及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保险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类型可采用保险项目设计与评估、实务研究、政策研究等形式。学位论文答辩形式可多种多样,答辩成员中须有保险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八、修满规定学分、完成保险专业实习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保险硕士专业学位。

  九、积极推进保险硕士专业学位与保险类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效衔接。

  十、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由经国家批准的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十一、保险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报考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六、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1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七、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

  (一)培养目标

  具有扎实的经济学、保险学理论和风险管理与保险业务基础,能够从事风险管理、保险实务和保险监管等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的保险专门人才。

  (二)基本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应用风险管理及保险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

  2、掌握相关学科知识,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具备从事保险相关职业要求的知识和技能,符合行业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认证要求。

  3、掌握一门外语。

  4、诚实守信、身心健康,具有创新进取精神。

  二招生对象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人员。

  三、学习方式与年限

  全日制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非全日制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其中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

  四、培养方式

  (一)采取校内课程学习和校外实践教学相结合的培养方式。成立由校内导师和校外专家共同组成的导师组,或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安排企业与行业组织或监管部门的专家承担部分课程。

  (二)综合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包括考试、作业、案例分析、课堂讨论、撰写专题报告等。

  (三)加强实践环节。

  (四)注重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的培养

  五、课程设置

  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少于 35 学分。

  (一)先修课(适用于本科非经济和管理类专业学生)

  1、经济学原理

  2、会计学原理

  (一)必修课程(15学分,含学位公共课)

  1、政治理论类课程(2学分)

  2、外语(3学分)

  3、保险学研究(2学分)

  4、保险法律制度与监管政策(2学分)

  培养单位可根据培养方向及院校特色自行设置每门课程均为2学分的三门专业必修课。

  建议培养单位将宏观经济政策、合同法、风险管理研究、保险财务分析、保险数理基础作为专业必修课。

  (二)选修课程(16学分)

  选修课程包括限选课(6学分)和任选课(10学分)。

  培养单位可根据培养方向及院校特色自行设置三门课程均为2学分的限选课。任选课应根据培养目标要求进行设置,通过不同系列课程组合的菜单式课程,为学生的职业发展提供多元选择。

  鼓励培养单位将我国保险及相关行业中高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课程或国际保险业及相关行业普遍认可的专业资格考试课程作为开设任选课的选择范围。

  (三)专业实习(4学分)

  学生应当在保险、金融机构、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相关岗位实习不少于三个月,应届本科生实习实践时间不少于半年。

  六、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要体现学生运用保险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形式鼓励采取调研报告、案例分析和业务设计等。

  七、学位授予

  完成课程学习及实习实践,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保险硕士专业学位。

  就业方向

    保险经纪人从业人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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