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赦免(353)是指国家对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法律制度。
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
2.大赦(354)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大赦既赦罪又赦刑。
3.特赦(355)是指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免除其刑罚的一部或全部刑罚的执行。特赦只赦刑不赦罪。
4.大赦与特赦的区别(356): [补充,不作要求]①对象是否特定不同。前者为不特定对象,后者对象特定。②已决还是未决不同。前者可为已决犯和未决犯,后者只为已决犯。③免罪还是免刑不同。前者既免罪又免刑,后者只免刑不免罪。④再犯罪是否为累犯不同。前者再犯罪不构成累犯,后者再犯罪构成累犯。⑤是否公布其名单不同。前者对象广泛,一般不公布名单,后者往往公布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