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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二十一章]

行为 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过错 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过失可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法律对行为人提出了较高的注意义务,而行为人没有达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但却达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此时就认为构成一般过失;假设行为人不仅未达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连一般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达到,就认定为构成重大过失。在我国民法上,一般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相提并论。)
过错相抵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因果
关系
1.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
2.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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