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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概念、情形和效力[第七章]

概念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情形 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
2.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
3.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效力 本人 追认权 如果“被代理人”对此行为予以追认,则会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该代理行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经相对人催告后,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在三十日内为之
拒绝权 拒绝权亦为形成权,一经拒绝,代理无效;拒绝的形式包括明示、沉默与推定形式;经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保持沉默者,视为拒绝。
相对人 催告权 相对人告知被代理人其与无权代理人缔约的事实,并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
撤销权 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之前,善意之相对人可享有撤销权;撤销权为形成权,一经撤销,合同自始无效。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注意:

  1.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则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而对行为人(无权代理人)发生效力,具体又表现为两个方面:

  (1)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则其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2)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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